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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拿赔偿伪造证明 原告被罚款5000元

2016年01月22日 09:47 东莞时间网  评论(人参与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谢某,本来是农业户口,为了拿到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更多赔偿款,向法院提交虚假的居住证明,被法院查实后罚款五千元。据有关法官介绍,交通事故案件中索赔一方类似谢某伪造证据意图多拿赔偿的情况不止一例,该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一旦查实,将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伪造证明索赔

  2014年5月11日,来自山东的女子谢某坐着他人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在虎门镇连升路计生办路段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谢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

  同月21日,因双方赔偿问题谈不拢,谢某将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小轿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万多元。谢某属于农村户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谢某未能证明她在东莞暂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东莞,则谢某的相关赔偿只能按照农业户口标准赔偿。

  该案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居住证明,上面盖有东莞市虎门镇金洲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印章,称其自2013年1月10日至今一直在虎门居住,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法院经向上述新莞人服务管理站查实,谢某提交的居住证明并非该站出具。

  妨害审理情节恶劣

  法院认为,谢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情节恶劣,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无独有偶,该院另外两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毛某、闫某,均为农业户口,为了能拿到城镇标准的赔偿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提交了虚假的居住证明,均被法院查实后各罚款五千元。日前,谢某等三人均已各自缴纳上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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