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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法庭虚假陈述引来2000元罚单

2016年01月06日 08:27 大洋网-广州日报  评论(人参与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波 通讯员黄灿)昨日,记者从三水区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梁某在法庭调查中作虚假陈述,将肇事 车辆声称属挂靠公司所有,企图逃脱责任,承办法官识破后对其予以训诫并处以2000元罚款。据悉,这是该院针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车辆碰撞造成两人受伤

  2014年5月,梁某花2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半挂车从事运输经营,挂靠在广州某公司。2015年3月,梁某聘请陈某为其开车。2015年4月3日,陈某 搭乘梁某行驶至三水白坭某路口时,与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碰撞后,半挂车再与旁边推着自行车行走的周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梁某受 伤。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9月,梁某作为原告起诉李某等人到法院,主张相关赔偿。次月,周某亦作为原告起诉梁某、陈某等人到法院。根据案件的排期,梁某的案件先开庭审理。

  庭审中,梁某代理人陈述,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广州某公司,陈某与梁某均是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是从事职务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供单位证明等证据。代理人的陈 述与承办法官掌握的证据完全不符,经庭审后向梁某本人核实,晓之法律后果,梁某表示确实向代理人作出过上述陈述,该内容不属实,当时是开玩笑的。

  据承办法官表示,梁某同陈某、广州某公司的关系以及是不是肇事车辆所有者对梁某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数额有影响,也对是否承担周某的赔偿责任有影响。梁某违 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向代理人陈述虚假内容,干扰案件的审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依法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梁某已实际缴 纳该罚款。

  主审法官对此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更应当坚守诚信。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 费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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