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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高温津贴本月起发放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钱

2016年06月02日 07:55 南方都市报  评论(人参与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今年高温津贴将从本月1日起正式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昨日记者从惠州市人社局获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按规定发高温津贴最高罚1万。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所需费用可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两种特殊人员按月全额发放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用人单位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须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这为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提供了依据。

 不发高温津贴罚两千至一万

  按照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单位将面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 0 0 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市人社局提醒,高温天气将至,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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