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惠州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 每人每月610元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惠州市民政局日前发布相关《通知》,惠州连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今年的保障金从本月起将按照新标准发放。今年1-6月未按新标准发放的,要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据了解,3年前,惠州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82元;去年由每人每月482元提高到550元;今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10元。农村五保对象人均供养标准,前年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了869元;去年由每人每月869元提高到90 0元;今年则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1020元。
此外,孤儿的基本养育标准2012年实现了散居和集中供养的一体化,实行一个标准。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的保障标准,前年分别为每人每月1200元和1300元,去年分 别 提 高 到 每 人 每 月1290元和1400元,今年又分别提高到了每人每月1390元和1500元。
根据惠州市民政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 %确定,具体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从20 16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每人每年1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年1800元。
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另有说明的除外。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相关标准。
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确保从今年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今年1- 6月未按新标准发放的,要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补发对象按7月保障对象名册确定,其中2016年新增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在市标准基础上提高相关标准的县(区),应将相关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县(区)要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认真做好提标相关工作,准确测算提标和补发资金,确保保障资金发放到每一名保障对象手中。
《通知》要求,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确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落实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同时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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