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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3年陈满获赔275万多元 称法院做到依法赔偿

2016年05月14日 09:08 南方日报  评论(人参与

  据新华社海口5月13日电 海南省高院13日发布消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3777.64元。同时,陈满不再向海南省高院提出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海南省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满被错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陈满被错误定罪量刑,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支付陈满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对于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的27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陈满表示接受。“有一点遗憾,但还是接受和认可这个赔偿结果,法院做到了依法赔偿、合理补偿。”他说,在精神赔偿和误工费认定方面,法院的最终决定和本人诉求有一定差距,但已经看到了海南省高院为此做出的努力和突破。希望尽快完成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全身心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生活、创业,不想在案件方面再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今年3月,陈满向海南省高院申请96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申请人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23年的申冤费用支出100万元。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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