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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将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新政

2016年06月29日 09:14 江门日报  评论(人参与

  江门日报讯 (记者/刘雅琴) 作为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第一批立法项目之一,《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已正式进入征求公众意见阶段。该《条例》详细列明了我市在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作业、环境卫生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并明确权利与义务,明晰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违反者最高可受到10万元的罚款。7月2日之前,公众可通过致电(3831979、3831677)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违规焚烧垃圾最高罚10万元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我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条例》指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产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保持责任区内的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水域卫生整洁等,责任人还须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条例》明确了不履行责任区责任、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我市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等,罚款额度最高可至10万元。如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单位,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也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车信息要接入智能交通监管平台

  与我市目前实施的《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比,《条例》在我市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作业、环境卫生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上更全面、更详细。

  城市容貌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井盖、沟盖、公共场所设施的容貌要求,明确了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管线设置、宣传品发放等的管理内容。《条例》还指出,货运车辆应具备并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同时应当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本市智能交通监管平台。《条例》鼓励我市成立演出业行业协会管理街头艺术表演活动。

  环境卫生方面,我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影响城市水域环境卫生。同时,临街经营者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施工区域出口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居民养猫、狗、信鸽等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

  环境卫生作业方面,我市鼓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禁止恶性竞标。《条例》特别指出,政府、用工单位、行业协会、工会、个人都应保护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暖御寒等便利服务。

 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明确了我市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根据《条例》,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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