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借款150万元后变更法人代表却躲不了债务
公司前法人代表以开展公司业务为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是否需要偿还该债务?近日,江门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公司前任借钱,后任不认账
200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1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注明公司共从冯某借1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可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款,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款150万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做出的行为,且2013年公司已变更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关系不受法人变更影响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意愿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
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也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元。
法官说法
以公司名义借贷,法人或公司名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
以公司名义贷款属于公司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仍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房地产公司借款在前,变更法人代表在后,前法人代表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向冯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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