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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内打闹致九级伤残 学校被判承担30%责任

2016年09月07日 08:59 江门日报  评论(人参与

  两学生返教室途中打闹 导致其中一人受伤

  小张与小李是开平市某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今年5月4日上午,做完早操的二人在返回教室的途中互相打闹,小张在后面拉着小李的衣服一起上楼梯,行至教学楼三楼走廊时,小李要求小张不要拉扯衣服,说完就用右手抱着小张的肩膀,把小张摔倒在地。

  受伤后,小张立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张左肱骨髁上骨折,后因病情需要,小张先后到新会区司前医院、广西桂平市中医院和江门市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家长质疑学校未尽义务

  在相关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中,小张被鉴定为左上肢损伤及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这给小张一家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和负担。

  小张的家长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小李,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事故发生前对两名学生的拉扯行为没有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没有尽到其应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作出判决

事故双方和学校均有责任

  开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直接导致小张受伤,小李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小张的受伤负主要责任,酌定该责任比例为50%,需赔付72480元给小张;发生事故时,小张未能遵从老师的教导,违反学校的纪律制度,在上楼梯过程中与小李发生拉扯,其行为本身亦有过错,对事故发生存在部分责任,应自行承担20%责任;学校虽然在日常的教学管理过程中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教育学生,但发生事故时双方的拉扯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明显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并未进行及时管理和制止,具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30%责任,需赔付46983元给小张。

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教育机构将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学生如果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受伤原因与学校是否尽到相关义务都会影响责任的判定。《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年来,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涉及学校的管理责任,更成为全民关注的社会问题。

  法官提醒,只要学校建立起严格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对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活动每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校园里的意外伤害大多数都是能预防的。

  一起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先后引发了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事故双方、学校最终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开平市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起事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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