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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一女子抚养弃婴近7年 如今弃婴终于成功入户

2017年04月28日 08:19 江门日报  评论(人参与

  江海区居民李女士,抚养一名弃婴小琳(化名)至今已近7年时间,由于期间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导致小琳无法入户。而雪上加霜的是,小琳还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李女士家庭困难,难以承担治疗费用,且小琳没有户口无法购买社保,对日后的治疗包括入学都有影响。最终,经江海公安分局户政大队民警来回奔走,与民政部门沟通,今年4月26日,小琳成功入户。

  早在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公布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可为如小琳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证的无户口人员等9类人员登记户口。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仍有不少“黑户”因对政策不了解、怕麻烦等原因,迟迟未申办入户,从而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难题 江海居民为弃婴入户 需前往广西申办材料

  据江海公安分局户政大队副大队长李陈兰介绍,李女士今年45岁,家住江海区外海仁美里,丧偶后与婆婆一起生活,一直未生育。2011年,李女士母亲在广西捡到女弃婴小琳,交由李女士带回江门抚养至今,后小琳被检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考虑到没有户口会影响日后小孩购买社保、上学事宜,李女士了解了相关入户政策后,前往江海区民政局申请出具《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却被告知根据规定,其应前往广西的民政部门申办。

  原来,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我市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又存在收养事实的人员,只要准备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及《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等材料,便可以通过公安部门为被收养的孩子申请办理入户,但《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应由被收养孩子的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出具。小琳是在广西被捡到的,应在广西的民政部门申办相关材料。

  破解 公安、民政部门联手 5名被收养儿童顺利入户

  考虑到小琳身患疾病急需治疗,以及李女士家庭的经济条件,江海公安分局户政大队立即与江海区民政局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协商研究,让李女士既能避免奔波之苦,又能彻底解决养女的户口问题。

  经区民政局层层上报,最终,省民政厅考虑到李女士一家的特殊情况,同意由区民政局为李女士出具《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随着申请材料准备妥当,江海公安分局户政大队又加快审批流程,指导辖区派出所为小琳开展相关入户调查,并全程陪同小琳采集指纹、相片和DNA血样等。今年4月26日上午,李女士顺利拿到了小琳的户口本,自此,这名不幸但又幸运的弃婴终于有了合法身份。

  李陈兰介绍,江海辖区内与小琳遭遇类似的孩子仍有不少,但他们大多属于在本地发现、本地收养,不需要前往外地民政部门申办材料。为了让这批孩子也能顺利入户,该大队加大了对无户口人员入户政策的宣传力度,还编订印刷了一批办事指南,张贴并派发给村(居)委会进行动员宣传。在近两周内,已经陆续收到了6名被收养无户口儿童的入户申请,包括小琳在内,民警已为5名儿童办理好入户手续。

  提醒 这9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申办户口

  《实施意见》规定,可依法为9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这9类人员分别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入户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李陈兰表示,以私自收养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的入户申请为例,申请人需准备《入户申请审批表》《入户申请书》、抚养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抚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片、血样对比检验报告,以及户主同意入户声明书等材料,随后,可到抚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专窗提出入户申请,如材料齐全、真实并符合要求,即可顺利入户。

  江海公安分局户政大队提醒辖区无户口人员,可尽快联系当地公安部门,以早日获得合法身份。

  江门日报记者 李千帆 通讯员 刘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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