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成小珍 通讯员 穗住建)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其中,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两类建筑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为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办法》注重从源头加强防控,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

  两类禁止: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在三类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分别是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另外,广州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玻璃幕墙须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

  为确保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办法》对其验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需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一旦维护责任主体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

  此外,《办法》还明确,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进行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两类禁止

  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

  2、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三类限制

  三类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1、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2、临街建筑;

  3、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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