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雷 宁宇) 因政府拆迁,一女子婆家七口人共分得八套农村安置房,女子与丈夫、女儿分得其中三套,丈夫及家公去世后,家婆以一纸遗书将八套安置房据为己有,不许儿媳使用。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其中一套房屋归女子使用。家婆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一家分八套房之后起纠纷

  女子毕芳(化名)诉称,其于2006年与张红(化名)的儿子朱严(化名)登记结婚,户籍迁入朱家,并生育一女儿。2009年7月因政府拆迁,朱严全家七口人共分得八套房屋。其于2010年向家公朱成(化名)支付了35000元购房款。八套房屋经户籍家庭全体成员协商后,毕芳、朱严及其女儿三人共分得其中三套房屋,取得房屋后,毕芳与朱严出资对这三套房屋进行装修,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2014年,毕芳与朱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张红的丈夫朱成及儿子朱严相继病故。因上述房屋租期届满,毕芳准备将房屋重新出租时,却受到前家婆张红的阻挠,导致房屋至今仍然空置。无奈之下,毕芳将前家婆张红及两小姑诉至法院,要求三套房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的收益、占有、支配权归其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时,该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前婆家不认可前儿媳权益

  张红及两小姑辩称,朱成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将八套房产指定由张红继承,朱成去世后继承发生,八套房产的产权应归张红所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也与毕芳无涉。且涉案房产是基于朱成原有房屋拆迁置换成一定数量的货币,同时符合认购资格的情况下,由朱成用拆迁补偿款项抵扣房款而获得。毕芳主张其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其需证明其与朱成存在房屋购买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

  同时,张红一方对毕芳支付35000元房款的事实不予确认,其认为该笔款项转账的时间与回迁房认购的时间不一致,且按450元/平方米计算三套房屋的价款近39000元,并非35000元。毕芳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的款项是毕芳和朱严向朱成偿还购买车位借款中的一部分,并非房款。故涉案房屋不属于毕芳,毕芳也无权占有、收益、支配。

  安置房儿媳也有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以朱成名义因拆迁补偿取得的八套安置房是否属于包括毕芳在内的七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征地拆迁补偿时,毕芳属于拆迁补偿的对象,安置房面积的分配是家庭按人口数及拆迁面积进行确定,毕芳没有表示放弃其认购安置房的权利,也没有表示其认购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由此可见,户主朱成选择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包括毕芳有资格认购的份额。因此,以户主朱成为代表因拆迁补偿取得的八套安置房属于包括毕芳在内的七名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张红及两小姑认为上述八套房产为朱成个人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确认,其提供的房产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毕芳提供的35000元转账存款回单虽然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朱严已向朱成支付了三套房屋的房款,但上述八套房产的房款也并非朱成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而是在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而该拆迁补偿款并非属于朱成一人所有。因此,张红及两小姑以毕芳没有直接支付房款而认为毕芳就不享有安置房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因朱严病故,毕芳与朱严的夫妻关系已终止,共有基础丧失,毕芳请求分割上述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共有房产共有八套,共有人为七人,毕芳请求分得其中之前已由其装修并出租的一套房,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属于村集体的安置房,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因此应判决上述房屋归毕芳使用为宜。至于毕芳是否需要按450元/平方米的价款向张红及两小姑支付房款问题,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毕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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