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3人贿赂逾400万。近日,广东高院对化州原市长黄从南被控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湛江中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黄从南1963年3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研究生文化,原系茂名市财政局正处级干部,曾任化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茂名市司法局局长,广东省茂名监狱第一政委和茂名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
据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年,黄从南利用担任化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刘某等23人(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元、港币65万元。案发后,黄从南向茂名市纪委退缴违法违纪所得人民币759.8万元,美元1万元。
据悉,2008年至2011年,黄从南为时任化州市财政局局长刘某提供帮助和照顾,先后10次收受刘某所送人民币共135万元。2003年至2010年,黄从南为宏泽房地产公司老板陈某提供帮助和照顾,先后8次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54万元、港币40万元。2011年春节后,黄从南将其中的港币40万元退回给陈某。此外,其还收受多名老板和下属的贿赂。
2016年12月,湛江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从南有期徒刑10年。黄从南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6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广东高院二审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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