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后又分手,300万元的彩礼要返还,为了哄未婚妻高兴而发出的“么么哒”红包等近114.8万元转账款,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日前,广州中院二审改判不用返还,并认为从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女友的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因涉及隐私,案件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300万彩礼及钻戒礼金

  分手后要回290余万

  在广州生活的江先生与付小姐经亲友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30日,江先生即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价值11.8万元钻戒赠送给付小姐。同年清明节前,付小姐提出按照其家乡习俗,需要男方支付300万元的聘礼,才能与其回家扫墓,江先生于是向付小姐转账300万元。同年4月中旬,两人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行订婚仪式,江先生向付小姐的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时间。

  在相处过程中,江先生、付小姐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最终导致同年11月分手。男方江先生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付小姐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付小姐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礼金,但对于江先生订婚前支付的300万元却拒绝返还,认为该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

  白云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从转账的金额上看,300万元数额巨大,按生活常理及风俗习惯,如此大额的金钱给付小姐远非一般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且支付时间是在订婚之前,更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规定,酌情判定付小姐应返还江先生280万元以及给长辈的彩礼10888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男方另案起诉讨要

  逾百万日常转账款

  不久后,江先生另案起诉要求付小姐返还将近114.8万元的转账款。江先生认为付小姐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并向法院出示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付小姐称“那就要发52000”“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付小姐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江先生转账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她的感情。记者发现,尽管2015年11月两人已经分手,但江先生的转账时间从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在分手后仍有转账行为,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红包一共转账了26笔,转账金额中有不少特殊数字,如“52000元”“88888.88元”“8888.88元”……付小姐认为江先生的转账行为属于好意惠施,这些钱大都已用于恋爱期间的花销,被二人挥霍光了。

  追讨转账款

  一审:认定为内附条件的赠予,需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赠与财物高达近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也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结合两人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将江先生大量给付的财物,是为了与付小姐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予。

  一审判决认为,内附条件的赠予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予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予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江先生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付小姐占有赠予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付小姐虽辩称她接受的赠予金额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后付小姐提供了机票订单、支付宝账单复印件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显示的消费金额远小于赠予的金额。

  一审还认为,鉴于之前江先生与付小姐的彩礼纠纷的判决书中已考虑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的情形,对付小姐接受的300万元彩礼酌情确定返还280万元,故本案对双方同居期间的消费不再考量。据此,一审判决江先生请求返还其给付的财产,付小姐应负有返还义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万多元由付小姐负担。

  二审改判: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无需返还

  付小姐不服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将近114.8万元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

  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首先,这些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广州中院认为,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江先生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第二,江先生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广州中院认为,由此可以反映出,江先生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

  考虑到这些款项赠与期间,江先生与付小姐曾同居生活,广州中院认为,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江先生仍有向付小姐转账。从江先生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江先生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付小姐的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广州中院认为,这些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江先生个人经济条件较好,这些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该款项不属于彩礼

  之前彩礼纠纷的判决中已对双方的婚约财产进行处理,认定江先生转账的300万元属于彩礼。在本案中,江先生也未主张近114.8万元的款项属彩礼,故也不适用返还彩礼的规定。

  据此,广州中院认为,江先生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近114.8万元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付小姐无须向江先生返还。日前,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共3.5万元由江先生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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