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妻子找电脑高手破解密码拷贝了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通过私人侦探获得的证据材料,未必就是非法证据,有可能被法院采信?近日,广州市律师协会、民革广东省直属第三总支、广东蒿芃燊晟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HOPE法律讲坛第一期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讲座在广州举行。我国证据法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廖中洪等从全新的角度就“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分析。

  为离婚多分财产找人勾引老婆

  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廖中洪在论坛上指出,非法证据不等于虚假证据,很多非法证据就是真实的,只不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但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衡量是否非法证据有公认标准。

  廖中洪在论坛上讲述了许多真实的案例,有一些是经办法官、或者他的学生们向他咨询的。几年前四川有一个老板想离婚,又不想分财产给前妻,于是找了个年轻人去勾引自己老婆,承诺事前给3万元,事后给2万元。这个男人按约定去做了,发微信、打电话,两人还去开房,被事先安排好的摄像机偷偷录了下来。

  然而,这个老板没有兑现承诺,最后的2万元没有支付,于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男子把事情经过讲了出来。廖中洪说,该案子中女方出轨偷情是事实,但这个老板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最后法院认定这就是非法证据。

  获取证据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非法证据的规定逐渐在放宽。”廖中洪指出,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底线在于不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廖中洪说,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的,也能被作为证据采信。是否非法证据的衡量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使用的工具,二是场所。

  “针孔摄像头就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普通的照相机则不属于。”廖中洪说,拍摄的场所也很重要,司法界普遍认为公众场所无隐私。但两夫妻闹离婚期间,男方把婚外情人带到自己家里来,被摄像机拍到了,基于男女双方对自己家都有支配权,这个证据也不存在隐私问题,不属于非法证据。

  妻子拷贝丈夫电脑数据,不算侵犯隐私权

  重庆有个案子争议比较大,两夫妻40多岁,两个是不同公司的高管,女方发现丈夫不对劲,就找高手把丈夫的电脑打开了,把丈夫出轨的电子资料全部拷贝下来,拿到了法院上作为证据。

  法院也很为难,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廖中洪说,首先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这个电脑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其次,婚姻期间也是有个人隐私的,女方这么做算不算侵犯隐私权?“我的个人观点保守一点”,廖中洪说,他认为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女方这样取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

  廖中洪说,我国一些省市法院的判例中,凡是私人侦探取证的,并没有侵害他人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这类证据法院能够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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