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女儿因未继承父亲遗产不尽赡养义务,八旬老母诉至法院

  女儿称母亲重男轻女弟弟独占遗产,辩称冤枉愿意赡养母亲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付斌)子女未能继承遗产,就可以不用赡养老人吗?一名女子认为母亲重男轻女,且弟弟阻挠她继承已逝父亲的遗产,加上母亲仍有大量财产,对母亲赡养问题不理不顾。年近八旬的母亲控诉女儿不仅不愿意在经济上供养她,也没有给予她精神上的慰藉,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判决该女子每月应付母亲赡养费600元。

  母亲:女儿只知道争遗产

  78岁的李婆婆(化名)膝下共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都已成家,家庭经济环境良好。据李婆婆诉称,2016年老伴患病住院,女儿阿红(化名)却对此不闻不问,高额的医疗费用均由她和儿子两人承担。之后不久,老伴因病过世,丧葬事宜及费用也都是由她和儿子承担。现今,李婆婆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阿红不但拒绝赡养她且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对她的生活情况漠不关心,甚至在老伴过世次日就向她提出要分配父亲遗产,并接二连三与她因此发生争执,情况恶劣时甚至恶言相向,后经众多亲属协调,阿红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李婆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为此将女儿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红承担赡养责任,每月支付她赡养费1800元。

  女儿:指控不符合事实

  面对母亲的控诉,阿红觉得很冤枉。她辩称,母亲对她的指控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她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而是弟弟欲独占亡父的全部遗产,且母亲重男轻女。

  阿红认为,她愿意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意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500元。但阿红也指出,她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阿红还辩称,她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亲生前及住院期间是由她及弟弟轮流照顾,母亲控诉她在父亲住院期间不闻不问,这完全不符合事实。此外,父亲生前有不少于21万元的存款及现金,但大部分已被母亲及弟弟占有,而且父亲去世后获得了一笔丧葬补助,该笔费用也由母亲及弟弟领取,且母亲并非没有收入来源,她每月有养老保险金900多元,并有房产出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慰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李婆婆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身患多种疾病,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和赡养。为此,她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参照李婆婆的诉讼请求、身体状况、阿红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定阿红每月应付母亲赡养费600元。

  法院:

  不能因遗产不分或

  少分而免除赡养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均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两部法律在适用范围、赡养费支付条件上有所不同。父母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请求赡养费,应满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仅适用于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但无《婚姻法》关于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限制。

  该法官提醒,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遗产不分或者少分,不能作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很多地方还保留着儿子养老、遗产也由儿子继承的习俗,女儿往往没有继承权,女性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性别不平等日益凸显。赡养纠纷背后往往是继承纠纷,为减少此类纠纷,希望公民能逐步树立继承权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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