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潘文杰)没有按金定额发票,就不能退电子泊车卡的20元押金?为此,市民朱先生将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前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电子泊车卡内余额及押金。

  此前,朱先生在该公司缴纳了200元泊车费和20元押金,办理了一张电子泊车卡。2017年4月30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其相关停车泊位经营权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要求持有泊车卡的用户持卡原件和按金定额发票原件退还卡内余额和押金。2017年5月22日上午,朱先生要求退余额及20元押金时,该公司以朱先生没有定额发票为由,仅同意退还余额,拒绝退还押金。朱先生称,其办理泊车卡缴纳押金时,被告公司并未给付其所称的按金定额发票,遂向法院起诉。

  据悉,被告泊车公司并未出庭答辩,庭后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称公司经与税务部门联系得到不需要发票均可退税的答复后,承诺一律为办理退卡的车主退还20元押金。同时,该公司同意退还朱先生卡内余额及2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