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孙小鹏 通讯员 粤教宣) 记者昨日了解到,广东省教育厅发布通告,公开征求《改革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核准方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规定,新增安装空调的,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加收200元;新增安装电梯的,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加收100元。同时,学生住宿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按照学生出钱多少安排学生住宿标准。

  意见稿中指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的核准方式,由现行省市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级核定标准,改为由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院校,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核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自行确定,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同级发改、教育、财政主管部门。

  各类型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最高标准,在国家和省政府未出台新政策之前,仍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在两个文件中所列明“设备与条件”基础上,新增安装空调的,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加收200元;新增安装电梯的,可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加收100元。

  与此同时,两个文件所列含水电费的住宿费标准已包含每生每月4至5立方米的用水和8至10千瓦时用电费用;一级以上学生公寓同时包含每生每月1.6立方米的热水,该1.6立方米热水不得与应包含的水、电重复计算。住宿费不含水电费的,其费用由学校据实际收;含水电费但超出规定范围用水用电及热水的,仅对超出部分据实际收,不得重复计收热水费和水电费。

  学生住宿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按照学生出钱多少安排学生住宿标准。如学校客观条件允许,学生自愿,实际安排住宿人数少于规定的住宿人数时,住宿费标准可按该类宿舍规定的收费总额进行分摊。各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收费,要自觉接受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至8月3日。

  意见反馈

  信函请寄至:

  广东省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

  (020)83134195。

  电子邮件请发至:

  fgw_sfglc@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