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佩华受审被告人许佩华受审

  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许佩华受贿一案。被告人许佩华被指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4176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至2016年,被告人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副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珠海市某医院有限公司、珠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赵某、王某、彭某等企业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涉及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司法活动等事项上提供便利和谋求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儿子孙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76万余元。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许佩华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其退出赃款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佩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孙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417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佩华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许佩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8年7月9日移送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开始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案件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梳理,认真开展了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许佩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择日宣判。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