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河池巴马的李女士与丈夫决定去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本来离婚这事已让两人心力交瘁,结果在民政局还被吓了一跳。

  当事人李女士:“民政局那里说你已经跟人家登记了,你是重婚犯他这样说。”

  李女士被告知,她在2005年10月16日在南宁市兴宁区婚姻登记处和另一名男子登记结婚,因涉嫌重婚,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于是,她辗转来到南宁。

  本来李女士想报警处理,结果却发现,照片上的冒用自己信息去登记结婚的竟然是自己丈夫的姐姐王女士。

  当事人李女士:“我问她,她就说人家害我,她老公我也不知道他知不知道。”

  王女士自己也说不清为什么要冒充李女士去登记结婚,最后李女士没有选择报警。

  记者随后来到了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1995年李女士与丈夫在巴马登记结婚,当时电脑尚未普及没有联网,他们的婚姻登记信息没能及时录入电脑存档。因此,2005年在兴宁区婚姻登记处的电脑系统并没有显示李女士的婚姻登记信息,仅凭肉眼,工作人员也难以完全准确辨别当事人。

  声音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造成这种错误我们民政没有这个能力去注销,有规定的,有法律的,法院有个对外一个窗口,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

  李女士纳闷,造成的错误为何又让自己来承担呢?民政局真的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吗?记者向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表示,由于每个人辨别能力不同,民政局工作人员不是故意造成工作失职,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依然可以追责。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鹏:“不是实质审查,(民政局)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一些工作的疏忽,如果触犯相应的规定,它内部是可以追责的,但因为被身份证冒用的经济损失,她可以向冒用身份证的人来主张权利。”

  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已经给李女士回复,由于民政局造成的失误,他们已经专门召开了会议,并让工作人员全力、尽快地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