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充当涉黑保护伞获刑7年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来发,在明知惠州市博罗县万顺实业公司总经理张伟良(已被判刑25年),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的情况下,仍与张伟良保持不正当交往,多次收受张伟良贿赂,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使张伟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犯罪行为。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刘来发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刘来发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7年。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曾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刘来发今年56岁,2012年6月被任命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案发前,他从警30多年,曾经获得一等功、二等功等荣誉称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3月28日,广东通报4起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便提到了刘来发。2018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第三个案例也提到了刘来发。当时的通报称,2009年以来,惠州市以严少亮、张伟良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多次制毒贩毒、聚众斗殴、引发命案,并与该市以张奋强、吴新明为首的另一涉黑犯罪团伙争夺地盘,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惠州市公安局部分民警失职渎职,有的民警甚至长期充当该犯罪团伙“保护伞”,涉及刑侦、禁毒等警种共21人。其中,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来发多次收受张伟良涉黑犯罪团伙钱财,在侦办其涉黑犯罪线索过程中,多次意图以个案处理代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案,为其开脱罪行。

  同意将涉黑组织犯罪以个案处理 致涉黑组织为害一方

  广东惠州中院一审认定,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刘来发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的侦破。

  2009年以来,广东省“打黑办”先后多次将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万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伟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线索交给惠州市公安局办理,惠州市公安局将该线索转交给博罗县公安局查办。刘来发在明知张伟良被广东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的情况下,却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仍与张某良保持不正当交往,于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张某良贿赂现金人民币5万元、美金9300元、港币40万元,导致不正当履行公务,没有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标准组织、指挥、督办上级交办的张某良涉黑案线索,同意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使张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2年6月,刘来发在其居住的惠州市惠城区湖景花园停车场收受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林亲友贿赂现金人民币80万元,后胡某林被取保候审。

  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来发的家属向法院退回赃款人民币90多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 称自己不是案件主办人

  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后,刘来发不服上诉到广东高院。他对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表示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则辩称,张伟良涉黑案他不是案件主办人,也不是办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惠州市公安局也不是主办单位。市县公安机关开会讨论过,张伟良案件不具备涉黑案件的条件。这个案件没有办成黑社会案件是当时办案人员的认识和水平问题。

  他的辩护人则认为,在张伟良涉黑线索处理过程中,刘来发履行了法定或规定职责。张伟良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为非作歹的恶劣影响不是刘来发造成的。刘来发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他主动供述收受赖某忠8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在一审判决前已经退清了全部赃款。刘来发从警30多年以来,品行一贯表现良好,曾经获得“一等功、二等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且其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有认罪、悔罪情形,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判罚。

  刘来发在供述中称,他共四次收受张伟良钱物,第一次收了2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收了一瓶马爹利洋酒和3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收了9300美金和一瓶马爹利洋酒,第四次收了一盒普洱茶和40万港币。此外,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自己家楼下收受赖某忠现金人民币80万。

  刘来发称,2016年12月初,张伟良被广东省公安厅专案组抓了,他担心张给他的40万元港币会带来风险,于是想把钱退给张伟良的妻子,但因为一直都没有找到张某良妻子,钱没有成功退还。张伟良送钱给他主要是想让他帮他疏通广东省公安厅相关领导的关系,帮他将别人举报他的案件了结,不用整天担惊受怕。但他没有帮过张伟良忙。张某良案件的主办权不在他手上,责任也不应该由他承担。

  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获刑7年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来发有滥用职权行为。在张伟良涉黑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惠州市公安局对张伟良涉黑案件处理的分工,案件由博罗县公安局办理,惠州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只负责督办。刑警支队也确实进行了督办。将张伟良案件按个案处理,不按涉黑组织案件处理,是博罗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公安局领导共同研究的集体意见,不是刘来发的个人行为。

  广东高院认为,刘来发的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广东省打黑办对张伟良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情况提出批评和明确工作要求的情况下,惠州市公安局在随后上报的几份情况报告里依然作出“张为良团伙尚未发展成稳定的犯罪组织,建议省打黑办将此案的涉黑涉恶线索办结处理”的结论,明显属于敷衍塞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同意张伟良案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致使张伟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广东高院认为,刘来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来发对受贿罪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对受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刘来发定滥用职权罪不当,应予纠正。

  广东高院以刘来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