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小赵跟父母定了出国旅游计划,在乘坐地铁去白云机场时,却因为地铁上的陈秀(化名)穿着高跟鞋没站稳,小赵的脚被踩至骨折,随后一家人的行程泡汤了。

  随后,小赵将广州地铁、陈秀(化名)两被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取消旅行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19899.03元。

  一家三口乘坐地铁去机场 乘客未站稳踩至骨折

  从2018年5月6日起,12岁的小赵跟父母花费3个月制定旅行计划,按照计划2018年8月9日-24日一家三口将在加拿大游玩。

  2018年8月9日中午约11时15分,小赵及其父母从广州地铁二号线 “ 市二宫 ” 站进站,乘坐地铁前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飞机飞往加拿大。

  上了地铁后,大约11时30分,地铁即将进入 “ 广州火车站 ” 站时,陈秀站起来准备下车,适逢列车剎车减速,没站稳,高达八九厘米的高跟鞋跟踩到了小赵的左脚脚趾头,检查发现小赵的脚趾头脚趾甲外翻。

  小赵父母带着小赵立即到机场急救医疗室处理伤口,经医生检查并做初步止血处理后,医生认为小赵的伤情比较严重不适合登机出行,如高空飞行可能引发感染和脚趾坏死等风险,并建议立即到机场附近的医院救治。随后,三人取消登机,并取回了已经办好托运手续的行李。

  此后,小赵先到白云区中医院进行紧急的拔甲手术和抗感染治疗。2018年8月10日上午,父母带着小赵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X 光机显示小赵的左足踇趾远节趾骨远端骨折。

  由于出游取消,小赵父母一方面请假照顾小赵,另一方便取消相关行程,尽量减少损失,可最后还是损失了18838。 21 元。

  本次意外发生后,被告陈秀只支付了大约700元的治疗费。另外,小赵父母认为,事件发生后,广州地铁公司没有及时的救助以及探望,疏于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赔偿金额,改为130627.95 元。

  广州地铁: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广州地铁公司辩称,地铁内用普通话、粵语、英语三种语言循环播放 “ 如有需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 的语音提醒,列车内配备紧急按钮,站台安排地铁工作人员巡逻,多种途径均提醒乘客有紧急情况可与地铁工作人员联系,但2018年8月9日当天没有接到小赵一家人的求助或投诉。

  在没有证据证侵权行为发生于地铁内的情况下,对此不予确认。此外,广州地铁表示,地铁并非侵害人,且作为公共交通提供方亦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地铁内粘贴各种安全警示标识,同时也配备多个手环、手扶杆,播放列车即将进站的语音提醒等,在合理范围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安全提示义务。

  而被告陈秀表示,对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愿意赔偿损失,但对于精神抚慰金、旅行取消损失以及丧失旅游机会损失等部分,认为不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范围,对此存有异议。

  法院判决:仅支持直接损失 乘客赔偿 1300 余元

  经审理查明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立案案由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存在对原告有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果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责任比例。

  经查明,陈秀乘坐地铁列车过程中,未站稳扶好相关扶手,站立不稳踩伤小赵左脚,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而陈秀辩称是因为紧急避险才造成了侵权行为,但经庭审查明,陈秀是由于自己未站稳而踩伤原告,并不存在相关险情发生,因此,被告陈秀关于紧急避险的免责辩解,不予采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广州地铁方面,法院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关于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疏于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而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旅行取消损失,因该项损失并非被告陈秀实施侵权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且也不是直接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伙食费、丧失出国游机会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最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上述损失共计1326.86元,全部由被告陈秀承担,鉴于已垫付700元费用,陈秀需要向原告支付62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