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今天(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某青故意杀人、贪污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谢某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青怀疑自己被停职调查,是被害人举报所致,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谢某青在番禺区大学城某高校地下停车库持刀伤害被害人罗某某、申某某,致两被害人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谢某青在现场持刀自残。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某青利用担任某高校学院领导职务的便利,多次虚开发票并报销,骗取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谢某青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谢某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判决宣告后,审判员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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