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全小晴 蔡鑫鸿

  今天(3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郑燕波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29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郑燕波等23人涉黑案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郑燕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郑燕波等14人提出上诉。

  潮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起,郑燕波利用职权及影响力,拉拢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郑燕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当地的非法采矿行业实施垄断、控制,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还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潮州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编辑: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