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欧阳志强

  8月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通告称,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杏坛镇官微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如何评价涉事女子的责任?羊城晚报记者昨日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

  倾向认为是个意外事件

  彭新林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案不构成犯罪。相近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周岁,但涉事女孩只有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其次,即使女孩满16周岁,在她牵着狗绳的情况下,狗因为看到另外一只狗而挣脱了束缚。“我倾向认为是个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虽然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民事责任的话,这是毫无疑问的。”彭新林说,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彭新林说,虽然女孩当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女孩在事故发生后马上跑了,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从法律角度讲,她主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哪怕她是个未成年人,她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这个民事责任。”彭新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