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陈志锋 黄春梅报道 近日,江门鹤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疫情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600元,并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正义网或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而被告人蔡某兴之所以受到法律制裁,是因为他捕捉了36只野生的蛙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禁猎期。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兴驾驶摩托车前往鹤山市龙口镇某林场黄屋工区内,沿山沟水道,使用头灯照明的方法,徒手捕捉了蛙类野生动物36只。次日8时许,蔡某兴准备离开该林场时被民警查获。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6只蛙类野生动物均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小棘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计算,涉案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小棘蛙基准价值100元,涉案野生动物36只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
法官提醒,目前,一些常见的蛙类、禽类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三有”动物指的是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陆生动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