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傅珺仪

  “我真的非常后悔。我当时带了水浇在冒烟的地方,没想到还是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我告诫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上山祭祖时不要烧香点蜡,不要燃放鞭炮。”被告人朱某诚恳地说。近日,梅州市蕉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祭祀放鞭炮而引发山火的失火案,被告人朱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一行9人到中秋窝山场其家的墓地进行祭拜,在祭拜过程中,被告人点燃鞭炮,随后用带去的大瓶水浇在燃放后冒烟的鞭炮纸屑上并用脚踩会冒烟的鞭炮纸屑,在等待十多分钟后收拾东西回家。一个多小时后,村干部发现山火。经鉴定,起火原因是祭祀扫墓时燃放鞭炮引燃杂草丛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1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2421.68元。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过失在扫墓燃放鞭炮时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对大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扫墓祭祖、追思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每年因祭祀引发山火的情况层出不穷,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失火罪,不仅给国家和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建议广大群众文明祭祀,自觉提高安全防火意识,时刻拉响严防山火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