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王君、谢雨虹报道: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近日向东莞的胡女士发出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逾期举证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10000元。

  2017年,胡女士购买了张先生名下位于广州的一处房产,并向房屋所有人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付款后,房屋却迟迟没有过户。多次交涉无果后,胡女士于2020年7月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自己已支付的购房款。

  然而,胡女士在起诉时却没有提交付款凭证这一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及金额。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胡女士依然没有向法院补充提供付款凭证。2020年12月,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时胡女士的举证期限早已届满,但其依然没有提交付款凭证,法院不得不等胡女士补充举证后再次开庭。

  此后,胡女士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但付款凭证却显示胡女士并非购房款的支付人。胡女士称自己是委托该人付款,但此时胡女士又未能一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付款人的关系,直到该案第二次开庭,胡女士才再次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南沙法院认为,涉案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以及胡女士与付款人的关系证明,是认定胡女士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关键证据,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些证据既不是新证据,也不属于反驳证据,胡女士本应在起诉时提交。如果胡女士在起诉时存在举证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律师调查令。

  但是,胡女士既没有按时举证,在庭前准备阶段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态度消极,存在明显逾期举证的故意。由于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采纳了胡女士逾期提交的证据,但胡女士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缺乏合理事由,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编辑: 宝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