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男子胡某某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期间被指多次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两次在抗疫期间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等,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广州中院近日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

  法院指出,对于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在该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员工被指两次未戴口罩等遭公司警告

  胡某某是江西赣州人。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胡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入职广州嘉某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处,胡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安排与赢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2020年3月30日,赢某公司向胡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胡某某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胡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认定,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五封书面警告信给胡某某,内容分别涉及:赢某公司因胡某某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其中一次持续三分多钟);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岗40分钟的行为。

  其中2019年12月12日的警告信载明:“近期你在上班时间内多次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该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2项第2.1.13条,现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2.2.19条规定“一年内,第二次口头警告,相当一次书面警告,以此累计”,第2.4.16条规定“累计收到2封或以上的事故责任书(仅指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是经济损失为500元之内)或是累计收到三封书面警告信”。胡某某主张其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异议,但赢某公司并没有跟进处理。

  胡某某于2020年4月2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赢某公司与嘉某公司共同支付胡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0日裁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赢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赢某公司表示,假如需要支付赔偿金,对上述裁决核算的数额没有异议。

  一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赢某公司是否应当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键在于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本案中,结合赢某公司向胡某某发出的五封书面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一审法院合理相信胡某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浏览其他网页或者在工作时间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

  诚然,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但胡某某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赢某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赢某公司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赢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给胡某某。

  二审:短暂摘口罩不足以认定已达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程度

  赢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发出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给胡某某,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还查明,赢某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2.4.16条载明,辞退的处罚的过失包括:累计收到2封或以上的事故责任书或是累计收到三封书面警告信。该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发出的书面警告信称胡某某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项第3.2.6条。但法院经查,上述《员工手册》中并不存在该条款。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赢某公司为证明胡某某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法院提供该司向胡某某发出的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但其中2019年10月22日书面警告信的处罚依据并不存在,另对于劳动者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虽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要求,但在该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从该行为的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尚不足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赢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当,一审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判令赢某公司应当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