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焕坤报道:11月24日,15届162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由本人承担,并按月缴存,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当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二是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时销户并提取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贷款方面,《管理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公式、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强制缴存职工一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