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门收网费后款项去无踪

  法院判商家、客户各担责五成

  大洋网讯 生活中,商家上门收费可以方便市民,但这种交费方式是否安全可靠?广州一家服务公司网费到期后,联系电信公司业务员上门续费却闹出交易乌龙,交纳的3300元网费为此打了水漂。原来,该业务员并非电信公司的员工,而是某一代理商的员工。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涉案电信公司和服务公司各承担一半责任。

  上门收网费后不知去向

  2015年3月初,广州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因网费到期,需要向某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进行续费。考虑到2013年服务公司申请安装网络时,是一名自称通信公司业务员的王某前来安装,当年网费也是直接交给王某代办,因此,服务公司联系了王某并交给他三个上网账户的年费共计3300元。王某收费后向服务公司出具了加盖有通信公司印章的《固网业务受理单》和加盖广州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

  不料,2015年3月20日,通信公司致电服务公司,告知其因欠缴网费,已经被停止服务。感觉蹊跷的服务公司马上联系了王某,王某答复网费已交给通信公司。但令人意外的是,通信公司表示公司并没有王某这个人,也从未收到任何人交来的关于服务公司新一年的网费。后来,王某不知去向。为解决上网办公问题,服务公司只好重新缴纳网费3240元,同时另向法院起诉,要求通信公司退还网费3300元。

  “业务员”身份成疑

  本案开庭审理时,通信公司表示王某并非其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可能是某一代理商的工作人员,所以具有通信公司的《固网业务受理单》。但通信公司并没有授权王某上门收取过费用,也未收到来自服务公司新一年的网费,因此应由服务公司自身承担损失。

  服务公司则表示其第一年就是通过王某交费,而且网络也是由王某安装,而且王某还出具了有通信公司公章的《固网业务受理单》,其有理由相信王某就是通信公司的业务员。

  经法院查实,王某为通讯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而通信公司曾和代理商通讯公司有过代理业务。法院认为,通信公司在终止与社会代理商通讯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及时回收已过期的业务受理单。因此,通信公司对于服务公司的网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

  服务公司将网费交付个人而非通信公司,这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对自身的损失存在过错。为此,法院判决双方对半承担责任,即通信公司赔偿服务公司网费损失1650元。

  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林倩、罗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