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刘宇雄) 昨日下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再生育条件由五种微调为七种

  昨日通过的“决定”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家庭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调,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从五种调整为七种。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此外,“决定”还追溯了“2016年1月1日起至决定公布之日”这一时间段,明确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在这一时间内再生育的,属于“政策内生育”。

  省卫计委解释“生育奖励假”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这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延长至最少178天。

  产假延长,具体如何实施?昨日省卫计委作出解释:根据“决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具体实施方面,今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规享受80日的奖励假。今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