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七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储关系成立。虽案件未侦破,也未确定侵害人,但被告据此申请中止本案处理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以责任大小划分分担比例。

  对于是否存在自行操作付款的认定,从陈女士报案所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反映,在相应的款项被划付后,陈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受骗及过程,足以反映银行款项的流转非其本人所为。作为专业的银行机构,在网上使用电子转账业务时,更应及时准确、多方面、多层次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性。陈女士开户时已预留电话,被告银行有提醒功能,却未全面实施转账验证码的推行,未告知不开通该功能的风险责任自负,责任在于银行。

  法院还认为,银行系统未能完全识别U盾系统的唯一性,无法拦截除U盾外其他系统、介质的侵入,导致资金损失。对于大额款项的转付,该行也没有加以限制,对大额非同名转付并未作相应的提示或警示。此外,对于款项的转付未作到账限制(24小时到账),特别是陈女士账户在同一天跨行转账25笔、每笔5万元,银行系统未作任何反应,未实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拦截。

  综上,基于该行电子银行系统及操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客户资金极易被他人侵入转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女士在操作电子银行账户时,输入U盾登录密码,对造成密码泄露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陈女士148.4万元,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判决,银行已提出上诉,二审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