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一般赠与无须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晓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阿蓉无须返还。

  法院认为,理由有几点。其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未有证据显示所转款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其二,晓磊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晓磊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其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其四,双方分手后,晓磊仍向阿蓉转账,则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蓉心意,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最后,证据表明,晓磊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据此,晓磊向阿蓉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晓磊已将上述款项向阿蓉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无需归还上述款项,驳回晓磊的全部诉请。

  再诉:

  追讨恋爱期间赠与的114万元

  女方辩称:所转款项大都用于双方恋爱花销

  法院二审:所涉赠与款项无证据证明以结婚为条件 一般赠与无须返还

  起诉追讨彩礼后,晓磊又向法院起诉称,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双方同居期间和分手后,晓磊共向阿蓉转账114.78万元。据查,晓磊一共向阿蓉转账26次,从上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庭审时,晓磊为证实阿蓉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出示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蓉称“那就要发52000”“你说88888”“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阿蓉对上述微信聊天的内容真实性确认,但其认为晓磊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晓磊则称转账是为了与阿蓉缔结婚姻,双方分手后是为了挽回感情才给阿蓉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