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交钱走人后 犯大案被外地警方抓获

  出事系因一起涉毒案。2016年4月15日,黄某等人因吸毒被西湖派出所抓获,派出所“罚款”65000元后放人。

  曾常明回忆了当时的情况:“副所长曾某打电话请示我,说在吸毒人员身上缴获毒品8克,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3人证实是吸毒的。我说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话你就按程序办。下午曾某说3个吸毒人员每人都愿意接受罚款1万5,我说罚这么多钱敢不敢,在场的曾某和辅警都说不怕,我听后默许。”

  他承认,这件事里,他分到1200元。

  但实际上,涉毒人员给的不是45000元,而是65000元。曾常明说,过了十多天,他听外面传,西湖所抓了几个吸毒人员罚了6万多,他很生气地质问曾某为什么是6万多,这时曾某才承认他和辅警又多要了2万元。“我说这样容易出事,你将罚款退了,但他当时同意,但一直没退。”

  派出所副所长曾某也承认私下里留下2万元没告诉所长曾常明,但称钱都用于做线人费了。涉毒人员黄某则作证说,在现场他看到辅警将他妻子交给他的钱中的2万元,直接装到右裤袋里了。

  但谁也没想到,2016年5月2日,黄某等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徐闻县公安局抓了。黄某等人这次犯了大案:黄某涉嫌运输冰毒2000多克,海洛因370多克;钟某、米某涉嫌运输冰毒29843.1克、海洛因3068.1克。

  在看守所期间,黄某将西湖派出所收钱放人的事说了出来。

  曾常明说:“我打电话质问曾某,为什么还没退款给人家,曾某说他的钱还没筹齐,其他人分的钱也没收齐,我说能筹多少就多少,剩余的我先出,先还钱。

  后来我自己拿出4万元,由曾某将6.5万元退给黄某妻子。”

  但事情还是闹到了上级单位湛江市公安局的督查部门。

  事发后雷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长吴某作证说,其之前不知道基层派出所存在不录入警综系统私下处理的案件。

  湛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8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湛江市检察院。当天,检方对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曾常明涉嫌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

  上级公安局移交犯罪线索 派出所被判单位受贿

  2017年3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诉此案。法庭上,西湖派出所的代理人和曾常明都对检方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作为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400元,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曾常明作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的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参照《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被告单位收到黄某“罚款”后,不是及时将该款退还,而是将该款作了处理,之后退款是发现黄某已将该事曝光,相关部门准备查处,害怕受到牵连而被迫退还,其单位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案发后,13名民警向检察院退款19300元,8名民警向雷州市纪委退款8200元。开庭后,曾常明亲属向雷州市纪委退款6750元。

  最终,浙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罚金20万元,判处曾常明有期徒刑1年,扣押的赃款34250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31日,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栏目“雷州市公安局”上传了《湛江市公安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规划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形成权力行使、监督制约等相互衔接、综合配套的执法机制,健全完善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要形成监督工作合力,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使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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