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曾于2016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开庭当日撤回起诉。后又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再次起诉至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维持了23年的夫妻关系,但法院竟然不予支持。到底怎么一回事呢?
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尚可,自从原告外出工作后,感情开始变差。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婚后第三年就开始闹离婚,考虑到子女成长问题,就凑合一起过。2014年开始分居,2016年3月30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开庭当日撤回起诉。后因工作和其他原因拖到现在再次起诉。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需要妻子的名分,不同意离婚。婚后曹某在外工作时经常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认识李某并跟随她学算命、排八字等。在原告认识李某之前,原告对被告很好,但自从认识李某后,原告的精神开始出现问题,天天想着离婚。被告何某希望原告能够清醒过来,继续维持家庭,且为了两个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对儿女,婚姻关系已存续23年,婚姻生活理应幸福美满,原、被告都应珍惜。
自从原告外出工作后,被告猜疑原告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化解,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体谅、多从对方的立场和角度考虑和对待问题,相互扶持,和睦相处,共同经营维护好家庭。
结合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来源:花都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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