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局公布汽车销售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买车当心12类霸王条款

  金羊网记者 唐珩 通讯员 粤工商

  25日,广东省工商局公布了12类汽车销售类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组织合同监管专家进行了评审,以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业合同使用。省工商局同时组织了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霸王”条款1

  “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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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销售合同中,配置和价格往往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是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重要因素。合同签署后,如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属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买方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以卖方的强势地位免除自身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2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乙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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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款约定消费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经营者有权没收定金,消费者无权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仅需返还定金,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违反了民事行为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3

  “因不可抗力因素、厂家生产原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甲方无责任,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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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款扩大了经营者免除责任的范围,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为经营者免除责任的情形。厂家生产原因所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应属于经营者实际经营过程可以预见及避免的经营风险责任,不能作为经营者免责的情形。

  “霸王”条款4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款,乙方按余额的0.2%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天增加前一天的0.2%支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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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条款对比其他滞纳金规定偏高。在未提车情况下,即使将迟交的车款看做是消费者对车行的负债,滞纳金的计算以逾期利率计算。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逾期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上述合同换算,车行规定的逾期年利率为73%,远高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霸王条款5

  “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

  条款中,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必须现场对车辆验收。对车辆性能、质量等内在缺陷问题,消费者完全不可能现场通过肉眼去检验。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己方的质量担保义务,属于不公平条款。

  霸王条款6

  “乙方要求以担保方式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即人民币××万元。甲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批准贷款通知书》后‘本合同’方生效”。

  点评

  此条款规定,消费者需要以担保方式付款,必须向经营者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贷款金融机构的权利。

  霸王条款7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提车通知后3日之内到乙方展厅办理提车手续,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延期期间车辆损毁风险由甲方承担。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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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延期属于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对原合同的修改,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执行,即买方在延期期间内提取车辆属于正当的履行合同权利的行为。在双方同意的延期期间内,卖方尚未完成交付义务之前,负有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并自负风险。

  此外,甲方在已经支付了汽车全款的情况下,前去提车是其权利而非义务,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未及时行使权利而获得额外利益。卖方可以通过提存或加收汽车保管费的方式予以处理,但不能将买方未及时提车视为买方放弃。

  霸王条款8

  “买方不得对汽车进行任何改装及对封口拆封;必须在厂方指定的服务中心按厂方提供的服务手册所规定的时间或者里程数做定期保养;在买方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后,如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须经厂方授权服务中心鉴定确属质量原因所致,卖方只负责车辆到厂方授权服务中心免费维修”。

  点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经营者可以免除三包责任的几种情形,但上述条款中“必须在厂方指定的服务中心按厂方提供的服务手册所规定的时间或者里程数做定期保养”不在免责规定情形之中,属于汽车销售经营者自行增加的三包条件。

  “霸王”条款9

  “由于售方原因未能按时交车的,售方可退回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回定金”。

  点评

  约定只有售方原因不按时交车才退定金,并且只退还定金,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霸王条款10

  “买方确认,本合约所载的交车日期仅为大约日期,而如因非买方原因或非卖方原因造成交车日期延迟不能履行此合约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卖方无需负责”。

  点评

  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日期,实际上免除了卖方可能出现延迟交车的违约责任;而设定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免除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卖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买方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霸王条款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车价款小计(A)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还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保管等费用;甲方逾期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将合同车辆另行出售”。

  点评

  甲方作为买方,提车是其权利,而非义务。对于合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情况(即买方不提车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卖方可以将汽车提存,以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霸王”条款12

  “乙方提取‘合同车辆’之日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和/或损害”。

  点评

  此条款约定消费者在提取车辆之日起,对车辆承担全部风险,并未排除因车辆自身的缺陷或瑕疵而造成的车辆使用产生的风险,将汽车质量等属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也强加在消费者身上,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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