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的户口未迁出男方家,男方因此向女方索要户口挂靠费,这……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纠纷案件,阿熙、阿娣是已离婚的夫妻,两人因户口挂靠纠纷诉至法院,阿熙要求阿娣支付离婚后的户口挂靠费,这是怎么回事呢?

  夫妻离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出男方家 

  男方以此向女方索要户口挂靠费 

  2014年2月18日,阿熙与阿娣登记结婚。为方便子女出生后办理证件,阿娣将户口由广东省吴川市迁至户主为阿熙父亲的户籍中,阿熙户口亦在该户籍中。

  2017年6月23日,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五条附加条件约定:“女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如超出时限,女方每个月需向男方支付1000元户口挂靠费用,直至迁出为止”。实际上,阿娣没有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2018年4月,阿熙要求阿娣迁出户口,但因挂靠费未达成一致阿娣还是未迁出户口。

  阿熙向白云法院起诉阿娣,称阿娣欠其户口挂靠费逾期未付,请求法院判令阿娣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户口挂靠费用合计9000元;且之后户口挂靠必须按时支付,并在每月5号前转账至阿熙银行卡。

  阿娣表示:“广州每天有成千上万的人离婚,凭什么只有我离婚需要支付户口挂靠费?”其拒绝支付户口挂靠费。

  2018年8月14日,为更好的解决双方矛盾,经白云法院主持,约定原告阿熙、被告阿娣和阿熙的父亲于8月21日上午9时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某街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籍迁移。但阿熙和阿熙的父亲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前往,仅阿娣一人前往,因此未办理成功。

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

  1、户籍登记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权力及每位公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与原告因结婚而将户口迁至原告父亲户籍内,该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故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偿挂靠户口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2、离婚协议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约定属无效。在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被告未迁出户口对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出租户籍行为,原告并非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户口挂靠单位,该出租户籍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合同约定应属于无效。

  3、不配合办理户籍迁出事宜系侵犯他人户籍登记权利。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亲不配合被告阿娣办理户籍迁出事宜,属于对被告阿娣户籍登记权利的侵犯;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被告阿娣在离婚迁出时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亲理应积极配合,方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及基本社会道德。现原告阿熙及其父亲在法院通知为被告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仍拒不配合,仅考虑挂靠费,该只看钱财不顾情理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另外,法官还指出,望原告阿熙及其父亲能积极配合被告阿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为原告阿熙、被告阿娣婚生子女作出良好榜样,为日后的家庭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改变!

  他山之石

  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设定案由为“合同纠纷”、全文检索关键词“户口挂靠费”,共检索出6份判决书,均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户主无法及时将户口迁出,故约定每月支付户口挂靠费。且均认定户口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户口挂靠费。上述合同当事人为互不相识的买卖双方,而本案签订挂靠合同的当事人原为夫妻,户口转移、挂靠的产生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能简单的用双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来予以判定。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

  通讯员 |云法宣

  编辑|DanDan

  微信公众账号:gzcourt

  (本文原标题:《夫妻离婚后,女子因户口未迁出前夫家竟被索要户口挂靠费!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