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班时间两员工打架致一人重伤 法院认定为工伤)

  在公司上班时间,员工打架导致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汕头有这么一起案件,员工因货物打包问题,发生冲突,其中一人被刺成重伤。人社部门予以认定为工伤,在复议之后,公司依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予以认定为工伤。

员工发生口角后打架?员工发生口角后打架?

  一人被刺成重伤

  赵某是汕头一家玩具公司雇佣的普工。

  2012年6月25日下午,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货物打包问题与同事杨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打架,用胶纸机划伤杨某的面部,随后杨某用剪刀刺中赵某的后背及腹部,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受伤的赵某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

  2012年7月l2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外伤性胸脊髓损伤;左第8胸椎椎板骨折;左下肢不全瘫;左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后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属于重伤。

  2013年1月30日,赵某向澄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澄海区人社局作出受理决定。不过由于当时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处于刑事公诉阶段,澄海区人社局作出了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中止处理的决定。

  直至2013年2月27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2013年5月9日,澄海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可对此决定书,该玩具公司不服,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汕头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

  暴力伤害不影响工伤认定

  因不服复议结果,该玩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所受到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 暴力 ” 并未界定何种性质的暴力行为,亦未明确将因触犯刑律上的 “ 暴力 ” 伤害排除在外。故此,一审法院认为,应从广义观点理解条例所规定的 “ 暴力 ” 行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告诫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适当向处于社会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

  且赵某与杨某的打架斗殴行为也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刑事制裁,不存在该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故赵某与案外人杨某之间因货物打包问题引致打架斗殴而导致的暴力伤害不影响对其工伤性质的认定。

  综上,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对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

  受伤与工作不存在直接联系?

  不是工伤

  该玩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对于一审判决,汕头中院认为,事件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有着某些联系,但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汕头中院表示,在认定此类工伤案件中,应将因个人恩怨所引起的造成他人伤害,与在工作过程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两种情形严格区分开来。本案中赵某所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杨某故意犯罪所致,且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事情由普通口角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最后导致赵某伤残。

  因此,赵某受到的伤害结果系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其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的规定。

  “ 将本案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将故意伤害案件的经济责任归于企业承担,显失公正,也不符合合理性原则。” 汕头中院表示,赵某因杨某故意伤害犯罪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点在于 “ 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 ”?

  而受到暴力伤害

  对二审的完全改判,赵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此后广东省高院提审此案。

  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认为,认定赵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是看其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虽然,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但并非犯罪行为,该过错并不能成为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其次,赵某受伤是因工作问题争执造成的,并不是由个人恩怨引起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对此,该玩具公司答辩认为,抗诉及赵某的再审请求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故意对法律和事实进行重大曲解、断章取义及混淆,故应依法驳回。

  对此,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赵某受到伤害的最初的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 “ 货物打包 ” 这一工作问题受到同事杨某的责备,继而争吵、打架。虽然赵某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广东高院认为,二审判决以赵某所受伤害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定本案中赵某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对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过于严格,不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本案审理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赵某与杨某二人存在其他的私人恩怨,认为是因个人恩怨造成暴力伤害,亦缺乏依据。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汕头中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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