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高院近日对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新兴县财政局原局长黄定昌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书:黄定昌被认定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50万元,被法院判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黄定昌担任新兴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新兴县某兴实业有限公司、新兴县某润印刷有限公司、新兴县某裕纸业有限公司、新兴县祥某利养殖中心、新兴县新城镇下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690万元。事后,黄定昌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黄定昌担任新兴县财政局局长期间,伙同副局长麦某忠(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新兴县天某山茶业食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兴县荣某五金望胶制品有限公司、新兴县某荣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兴县某民造纸厂有限公司等企业成功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770万元。在专项资金拨付后,黄定昌安排麦某忠向上述公司索要款项共计人民币335万元,其中黄定昌个人分得210万元,麦某忠分得125万元。

  2015年以来,云浮市纪委陆续收到群众举报:黄定昌任新兴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在帮助天某山公司等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纪问题。2016年12月,云浮市纪委决定对黄定昌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云浮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定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黄定昌指使他人收受或索要贿赂,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索要贿赂部分应从重处罚;黄定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定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定昌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宽处理。黄定昌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525万元,应予以没收;以陈某海名义登记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69号、69号之1、之2、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91118、0090447、0091341号房地产中、合计共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黄定昌用受贿所得的170万元和合法财产所购买的,且黄定昌已全部退缴了受贿所得,故上述房地产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170万元所对应的42.5%份额及其收益在扣减170万元后应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判决:一、黄定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二、暂扣在云浮市纪委的黄定昌退缴的人民币525万元,予以没收,由云浮市纪委依法上缴国库;对黄定昌以陈某海名义登记、坐落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69号、69号之1、之2、合计共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91341、0091118、0090447号)中170万元所对应的42.5%份额及其收益在扣减170万元后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定昌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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