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何芷君

  网恋后,陷阱是一块小小的屏幕,你在这头,骗子在那头!当唐某对着网恋女友嘘寒问暖的时候,可曾想到,屏幕另一边温柔善良的女神,可能是个“弟弟”!

  近期,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男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冒充女子与他人交往骗取钱财的诈骗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

  2000年出生的邓某初二辍学后,2015年来到广州打工,三个月后觉得压力太大又回到老家,后来一直没有工作。

  2018年9月至11月,邓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冒充名为“佳佳”的女子与被害人唐某结识,双方互加微信后,后因话题投机,彼此联系越来越频繁,两人的关系也开始变得暧昧,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邓某以生病手术、父母住院、还高利贷等理由,骗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向其转账。

  2018年10月初,邓某找朋友——2001年出生的郑某一起出来玩。郑某问邓某为什么突然这么有钱,邓某说在网上假扮一女子“佳佳”跟一个男的“谈恋爱”,所以有钱花。之后郑某提出和邓某一起合作赚钱。

  2018年9月至10月,郑某为帮助邓某获取唐某的信任,冒充“佳佳”的表弟“小龙”与唐某互加微信并聊天,为邓某诈骗提供掩护。郑某还以欠高利贷等理由,骗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唐某向邓某转账共132030.20元,向郑某转账共14700元。

  2018年12月,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4月,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邓某、郑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向被害人唐某退赔146730.20元,被告人郑某对其中的5218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告人邓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介绍,两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在互联网上沟通交流的空间距离,使用网络下载的女性照片、变声软件等技术手段,通过男扮女装与被害人“谈恋爱”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应当以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被告人邓某、郑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够对其犯罪的手段、经过及诈骗所得作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后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做出判决。

  法院表示,近年来,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而微信等社交平台的普及也为网络诈骗提供了便捷的工具。基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世界方便犯罪分子隐藏身份,虚构事实,使受害人容易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在此提醒,网络交往要多留个心眼,注意隐私,涉及钱财往来更是需要小心谨慎,核实清楚对方身份及所述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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