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了解到,为了从综合执法角度立法,原先的《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改名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下简称《条例》),内容也有了“大变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给予大力支持,力争使这部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城管执法典范性的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介绍,《条例》体现了以下特点:通过制度固定将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关进合法范围的“笼子”;镇综合执法行使县级权力,体现东莞特色;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重点规范对执法者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设定。

  为使《条例》在实施前能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评估和广泛宣传,同时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就相对集中执法事项进行移交留下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条例》拟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方日报记者 郭文君

  重点关注住房环保等领域

  根据去年底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条例》确定了东莞市综合执法的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包括以下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店等。

  李满堂介绍,《条例》中有四条条款以程序性的规范设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通过制度固定将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关进合法范围的“笼子”,也为提高东莞市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了救济渠道,固定和细化了申辩、复议、听证以及诉讼程序。同时,对涉及民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例如对违法户外广告的处理、违法建筑的拆除等进行了细化。

  建立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

  李满堂介绍,强调“服务型”政府建设,《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的职责不再是单纯的管制和支配,不再是简单的审批和处罚,而是将着力点放在服务性行政行为上。《条例》规定,要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公众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注重执法前的宣传与引导,使矛盾在源头化解,在执法中贯彻最小损害当事人原则,保障民生。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在重点地段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岗亭,并配备相关执法人员,对岗亭周边路段、区域进行巡查,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位等行为及时处理,并向市民提供政策咨询、问路咨询等服务。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和整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集中处理城市管理服务、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查处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

  设立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李满堂介绍,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导致客观上存在管理的断层,《条例》设置对现有体制进行了突破,体现了东莞地方特色。《条例》明确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针对街道(园区)和镇法律地位的不同,分别采用了委托和授权两种不同的形式。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园区)派驻综合执法机构,以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镇综合执法部门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行政执法的权力。

  城市综合执法涉及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等多个部门,协作机制的设立有利于分清部门职责,了解信息,提高执法效率。《条例》第五章“执法协作”规定,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互相通报有关信息,在案件调查或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相互协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针对实践中综合执法经常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况,《条例》特别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协作。针对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自身无管辖权需移送案件的,建立了部门间案件移动机制,规定了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

  李满堂介绍,《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不再是管理者单方面的管制和支配,而是将着力点放在如何对执法者进行监督,以及对执法者违法执法后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条例》从监督和处罚的角度进行了规范:一方面构建了人大政协监督、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多方位监督体制,对不同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还规定了政府的考核和定期的社会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