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饶平县法院受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一宗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宣判,林护中、黄俊龙、林拔弟等3名被告人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2017年11月21日晚7时许,同案人林钟宏(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林某添因开设赌场发生纠纷,遂伙同被告人林护中分别持木棍和刀滋事,林钟宏持木棍对林某添进行殴打,并打砸林某添所开设的赌档。林某添被打后,随即回家纠集被害人数人持刀、钢管等工具前往林钟宏开设的赌档欲进行报复。与此同时,林钟宏也返回其住家拿来一支制式步枪及若干子弹后返回并将一把刀具交给林护中。7时多,林钟宏见到林某添、林某孝、林某凯等人出现时,即持枪迎上前,林护中持刀跟在林钟宏旁边。林钟宏持枪连续开枪射击致林某添、林某孝两人中枪当场死亡,林某凯中枪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致其他6名被害人中枪受伤。林护中见同案人林钟宏开枪打倒林某添等人,遂将刀丢弃在路旁花圃里。

  作案后,同案人林钟宏携带作案枪支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林护中回到住家,后在被告人黄俊龙、林拔弟的协助下潜逃。期间,林护中独自潜逃至汕头市澄海区,黄俊龙、林拔弟帮助林钟宏潜逃至澄海区,并帮助将林钟宏携带的作案枪支等物品予以藏放。当黄俊龙、林拔弟返回钱东镇钱塘村获悉林钟宏开枪打死多人、打伤多人等严重后果后,再次返回澄海区帮助林钟宏潜逃。随后,被告人黄俊龙、林拔弟在林钟宏交代将其二支长枪、子弹丢弃、另一支短枪埋藏的情况下,将林钟宏的作案枪支等三支枪支和子弹全部丢弃在澄海区凤翔街道莱芜岛上坪埔海滩涂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护中伙同他人滋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国家法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俊龙、林拔弟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和扔弃作案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结合二被告人各自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国家法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和四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和四年。被告人黄俊龙、林拔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