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环境压力日益严峻,殡葬的墓地用地紧张状况也日益突出。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如何节约土地资源,满足人们对殡葬用地的需求,成为殡葬改革的一大重点。

  近日,民政部公布《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独立墓位占地不超0.5平方米

  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拟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

  鼓励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葬

  征求意见稿特别新增了对于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葬的规范和鼓励措施,倡导节约土地和森林等资源,文明节俭办丧事。要求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规范集中安葬遗体。

  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补贴,并为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四类区域禁止建造坟墓

  同时,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拟规定禁止在耕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这些地区建造坟墓。这些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殡葬服务不得强迫消费

  征求意见稿对殡葬服务也进行了规范。明确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

  对丧事活动,条例拟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公民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社区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