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群人,在失足的孩子们面对冰冷的铁窗,倍感孤单、彷徨和焦虑的时候,伸出了他们温暖的双手,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监督司法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协助司法人员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沟通、配合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维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一个特殊的名称叫“合适成年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代理家长”。3月23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五区组织召开了全市合适成年人业务素能培训暨新一届合适成年人聘任大会。会上为251名新一届合适成年人颁发了聘任书。
据了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明确了何谓“合适成年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进一步的特殊保护。
佛山地处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较多,未成年人犯罪后,其父母因通讯、经济、交通等客观原因或未成年人自身不愿意面对家长等主观原因,绝大多数未能到场参与讯问(询问)或庭审。鉴于前述原因,2012年10月,佛山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佛山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个单位共同建立和完善了佛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起一支具有良好道德品格、具备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热心公益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合适成年人队伍。2012至2016年共进行了4批次人员选任,全市591名合适成年人共参与了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8990次。
[记者]夏小荔
[通讯员]唐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