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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记者唐格桢通讯员邱霖静报道:去年底,顺德的黄伯因病去世,子女在料理身后事时发现,陈女士多次盗取银行卡转移父亲存款共70多万元。但照顾老伯多年的陈女士却坚称,钱是老人赠与。日前,顺德法院宣判认为,由于陈女士无法提供合法证据,其行为构成侵占,应予以返还。

  分多次转走70多万元

  据黄伯儿子称,父亲生前聘请陈女士从事私人诊所的帮工兼保姆工作,每月均现金支付工资5000元。去年12月27日,在父亲去世后,他们查询老人家的银行账户时发现,陈女士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盗取父亲的银行卡,偷偷将银行存款转移到自己和她家人的账户上。

  今年3月9日,黄伯的两个儿子黄某明和黄某长,将保姆陈女士和她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所有转移的钱及其利息。

  6月20日,顺德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法庭认定事实,涉案的70多万元分多次转移,除了第一次转账有黄伯陪同外,其余几次均是陈女士独自一人到银行操作。2016年2月5日,黄伯、陈女士和她的大女儿罗某碧到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伦教文明分理处,取出40万元,转到了陈女士的账户。2月13日,陈女士将这40万元转给了三女儿,用于偿还购房款。之后,陈女士独自到银行,分批次取出了30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

  “我跟他拍档几十年,互相照顾,他购买房屋的钱是我与他一起赚回来的,我说不要,他就说到时候再一次性补偿给我。”在庭上,陈女士坚称,由于两人相识多年且十分信任,钱是黄伯赠与而非自己侵占。

  陈女士解释称,第一次取款是陪同黄伯去的,老人家神志清醒,所有业务都依据他的授意,并在他亲眼注视之下办理,不是原告说的“利用工作之便偷偷转移”。而其他三笔钱,虽然黄伯没有亲自去取,但也是黄伯告知密码的情况下由自己帮忙办理,是用于购买补品、药品、杂费等开支。

  无合法凭据赠与理由不成立

  据陈女士介绍,她出生于顺德容奇,在十几岁时就已经和黄伯认识。1985年,黄伯承包了勒流共青场的医务室。从那时起,黄伯就和自己是业务伙伴,一个负责行医,一个负责药品、后勤、清洁等工作。

  在共青场时期,陈女士每星期只回家一次,一周有六天都在医务室度过,同时早晚还要负责煮饭照顾黄伯。之后,黄伯退休搬到伦教鸡洲居住,并继续在当地行医,陈女士也一直跟着他,直到黄伯中风去世。

  陈女士还在庭上透露,中风之后,黄伯知道期限将至,为感谢自己多年的照顾,所以将部分银行存款转给自己作为补偿。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老人已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书面凭据,也没有第三方的见证,法庭无法确知老人当时的意愿如何。依公安机关笔录反映,黄伯的多个账户密码是相同的。由此可见,保姆知悉密码并不能证明已获得当事人授权。并且,涉案款项都是陈女士自行支取,无法提供合法占有的证据,因此赠与理由不成立,保姆应予以返还所有款项及其利息。

  此外,法官还建议,老人赠送大额财产时,应立下书面凭据或进行公正,避免因“口讲无凭”引起纷争。同时,子女们亦要多关心老人的生活起居,了解老人家所思所想,不要等老人去世,再去争论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