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目:
情人花光存款 男子出狱后起诉
梁某在被羁押后,曾托人找到阿芳,希望她为其保管银行存折、信用卡以及店铺钥匙等财物。梁某说,他当时也将密码告诉了阿芳,目的是让阿芳帮他尽快归还信用卡欠款、缴交电话费等费用,并寄生活费给在狱中的他。另外,由于他同时也让阿芳为其看着店铺,存折里的钱也可以让她用于个人消费、领取工资等。
2015年2月,梁某刑满出狱,阿芳也将相关物品交还给梁某。这时,梁某发现自己的存折里仅剩71元,而两张信用卡则总共欠款高达2.7万余元。同年8月,两人分手后,梁某想到了要追讨这笔款项,于是在同年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阿芳盗走其银行存折存款。后来梁某又经多次追讨未果后,将阿芳告上了法庭。
今年4月,南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阿芳未按梁某要求还清信用卡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阿芳赔偿2.7万余元给梁某,同时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
是合法授权使用 还是非法占有?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梁某和阿芳均不服提出上诉。梁某向佛山中院提交了信用卡银行流水。他表示,从这些流水可以看出,阿芳从未在梁某的授权范围内使用银行存折的存款,全部是进行个人消费。
阿芳则将梁某在狱中书写的大量信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她说,这些信件的内容可以反映出,梁某曾经授权阿芳使用存折等财物,同时梁某在服刑期间的大量开支,都是从这个存折中进行扣减。梁某多次在信件中强调“银包里的钱你可用,所有信用卡的钱你都可以用,你自己拿就得”。可见,阿芳从取得梁某存折到支取其中的款项,均是在梁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非如梁某起诉书中所陈述的非法、侵权。
更重要的是,梁某既没有告诉阿芳应当偿还多少信用卡欠款,也没有要求阿芳必须将全部存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因此她并不构成侵权。
终审:
未完成委托还款 应赔偿“卡数”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梁某将信用卡及存折交付给阿芳保管并告知其密码,允许阿芳作为工资收入或用于个人消费,同时也委托阿芳代其办理归还信用卡欠款、缴交电话费等事宜。由此可知,阿芳将存折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是有一定限制的,即除了办理梁某委托的事务,其余款项均可用于个人使用。因梁某多次提示阿芳归还信用卡欠款,但阿芳在存折存款基本取尽的情况下,仍未还清信用卡欠款,其行为明显不当,且造成了梁某的财产损失,因此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梁某的信件内容,阿芳可使用存折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工资收入,并应同时完成梁某委托的事务。现在,阿芳未完成梁某委托的事项,对此造成的损失,阿芳应予赔偿。据此,佛山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