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钟小欣)来莞经商的周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朱某多次辱骂及恐吓,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法院下达保护令后,朱某仍对周女士实施骚扰行为。2017年6月12日,法院对朱某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丈夫闹事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2016年11月,在经营电动工具店的周女士因与丈夫不和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丈夫朱某离婚。周女士自称,2016年10月8日,朱某冲进她经营的店铺吵骂并打砸,导致她无法正常经营。同时,朱某欲殴打她,当时,她因及时躲避才幸免了冲突。


  2016年12月13日,法院对周女士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让周女士感到惊慌的是,自开庭后,朱某每天到周女士的店铺强拿商品,商品卖出款项占为己有,并辱骂周女士。期间,朱某多次到店铺里与周女士或其员工大声吵闹,辱骂、恐吓周女士及其员工,打砸店铺。

  2017年2月27日,周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朱某的行为,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多段店铺视频、截图、报警电话、现场照片等为证。法院经审查,认定周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2017年3月2日,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朱某在六个月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朱某骚扰、接触周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收到“保护令”仍骚扰

  被罚1000元
朱某收到这份“人身保护令”后,并未因此有所忌惮。2017年3月7日,朱某到周女士所经营的店铺搬走了监控主机。周女士当场报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记录了现场情况,并向双方当事人问话,制作笔录。后在法院的口头训诫下,朱某终于消停了一段时间。
2017年5月8日,朱某再次进入周女士的店铺,并与周女士发生争吵。

  这一次,周女士又报警了。
通过调取周女士两次报警的出警录像及笔录,法院查实,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民事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遂对朱某处以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6月16日前交纳。

  法官说法

  违反“保护令”或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可坐牢
据承办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余忆频法官称,当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家暴者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可能被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