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其琪、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在长安镇一家企业上班的肖先生去年底在载运一名乘客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理赔问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肖先生在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输服务,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肖先生则称自己当时只是在搭载同事,并非从事滴滴营运。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车主和保险公司暂未达成协议,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是否“开滴滴车”成焦点

  肖先生说,去年11月24日下午,他驾驶私家车回厂,在经过虎门镇一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子严重受损,车上同事受轻伤。肖先生报案,虎门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先后到场查勘。交警部门认定肖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已购买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肖先生赔偿损失。

  今年2月,肖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维修费、误工费、赔偿乘客费用等损失共计79398元。

  保险公司提出质疑称,肖先生为滴滴出行司机,案涉车辆注册为滴滴网约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并收取运费。肖先生故意隐瞒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实,其在交警询问笔录中称与乘客是朋友关系,而在起诉状中又称是同事关系,说法不一。

  保险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车险,而事故发生时该车是在从事营运行为。因为车辆从事网约服务导致出行路线不固定,出行频率提高,在途时间加长,车辆的使用范围及行驶区域扩大,势必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事故概率也会显著提高。肖先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营运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非运营商业险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商业险部分的保险金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肖先生在交强险财产限额以外的诉讼请求。

  给双方10天进行调解

  在今年3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面对保险公司的质问,肖先生确认是有开通滴滴平台,但否认保险公司所指的营运行为,称事发当天并没有使用滴滴平台。伤者是他的朋友,不是同一个公司的,不清楚是哪里人,也不记得是哪里认识的。本次开庭前,肖先生接受采访时则称,车上乘客是他同事,但不知其名字,现已离开了。

  第一次开庭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事发时肖先生是否在提供滴滴网约车服务进行调查取证。本次庭审中,法院出示了从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回函。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回函内容,事发时肖先生是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肖先生则对上述回函的内容和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认可。

  此外,肖先生还提出,他是在网上买的保险,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并无告知注意事项,他也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名。保险公司则称,即使肖先生没有签署相关文件,其缴费行为应当视为对相关合同内容的追认。 

  庭审辩论终结后,法院未当庭宣判,给予双方10天时间进行庭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