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酷暑天气,东莞一名女学员在学习汽车驾驶培训过程中突然晕倒,随后在教练和其他学员帮助下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死者家属将驾校告上法庭,索赔36万。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认为,驾校在培训及救治过程中并无过错,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

  学车时猝死 家属状告驾校

  2015年4月,30多岁的李女士到东莞一家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报名参加C1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证明显示,李女士不存在不符合驾驶员培训条件的健康问题。

  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李女士与另外3名学员到培训公司大朗报名服务点集中,进行路考的驾驶员培训。约9时40分许,李女士接手驾驶教练车学习路考。不料,驾驶了约800米,李女士就说头晕,然后直接趴在方向盘上。教练随即控制方向盘,靠边停车,并打开车门通风,调整座椅让李女士往后躺,一名学员迅即拨打120电话。救护车到达后,李女士被送往东莞市大朗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推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抢救费用2800多元,培训公司代为付了200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教练和其他3名学员均反映,他们都没有发现李女士当天有任何异常情况。

  2016年8月13日,培训公司与李女士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由培训公司自愿出资3万元作为李女士的安葬费用,如涉及其他赔偿及责任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2016年11月,李女士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培训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多项损失共36万多元。

  法院驳回家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根据教练和其他学员反映,李女士事发前并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身体异常,她进行路考驾驶培训后晕倒属于突发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亦显示属于突发疾病。事发后,教练和其他学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调整座椅让李女士进行身体放松及呼叫医疗救护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信时记者 曾德顺 通讯员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