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580多万承租合同阻碍执行被罚10万元
东莞时间网讯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时,查实案外人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是我市法院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对虚假诉讼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案情
20年580多万租金疑点重重
2014年,天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涵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黄诚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诚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的三间商铺。
天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案外人元典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元典公司称,其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诚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商铺,租期为20年,已分三期付清了580多万元的租金,请求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案外人的租赁情况及租金支付情况。
申请执行人认为出租行为疑点重重,案外人有涉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嫌疑。
审理
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据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商铺租赁合同书》、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显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诚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案外人以每月25000元承租被执行人黄诚的案涉三间商铺,租期为20年,租金总额为585万元。
被执行人黄诚向案外人出具了三份租金收款收据,时间为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5日,以及2016年1月25日,款项分别为20万元、60万元、500万元。
申请执行人怀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案外人分3次一次性支付20年共计580多万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与常理不符,其中60万元的收款收据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符,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再次,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鉴定后,案外人确认其与被执行人黄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的收款收据为事后补签的。由于案外人陈述前后矛盾,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被执行人黄诚未到庭发表意见,法院不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和租赁关系的真实性。
/法官释法/
打击虚假诉讼不手软罚款10万元
案外人元典公司是想通过虚假陈述和补造的证据,借用执行异议程序,以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案外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因此对于其申请撤回异议不予准许,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